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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納入監理牌照管理、投保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及行駛路權等案
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交通局112年5月17日北市交管字第1123031157號
函辦理。
二、配合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,原電動自
行車已更名為「微型電動二輪車」,並強制納入監理牌照
管理,須登記領牌及投保強制車險,使用中車輛需於2年內
(即113年11月29日前)完成掛牌,年滿14歲以上才能騎
乘,另本市自104年起已公告微型電動二輪車(原電動自行
車)不得於人行道及市區自行車道騎乘,違反道路交通管
理規定將依法開罰。
三、有關實車查核及掛牌服務等車輛管理作業,請洽詢交通部
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,另交通部公路總局官網「微型電動
二輪車」專區(https://www.mvdis.gov.tw/m3-emv-car
/car/electricBicycles/eBicyclesDoc),以中、英、越
南、泰國、印尼、緬甸、柬埔寨等7國語言進行宣導,請參
考運用。
四、檢附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險宣導海報電子檔,亦可至財團
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網站(https://www.
mvacf.org.tw/Literature)下載;「您不可不知道的新規
定」宣導短片請至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網
站(https://www.mvacf.org.tw/Media)下載。
五、微型電動二輪車停放規定及行駛路權等訊息,可至本府交
通局官網首頁/自行車與慢車/微型電動二輪車宣導項下查
詢(https://www.dot.gov.taipei/News.aspx?
n=8E79EDE355875E4B&sms=74A3A8D46C97137B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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